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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给双倍工资吗?法院一般根据这个来定的
时间: 2022-08-01 15:55:40
浏览次数:1190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1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1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规定并没有特指哪类工作岗位,应当是针对所有劳动者,但司法实践中,并非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就能拿到二倍工资,仲裁委和法院会结合岗位职责来判断,如果劳动者的岗位职责本身包括代表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则对于该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
王某曾是深圳某公司副总经理,后因与公司发生纠纷,王某于2019年4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某该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后公司不服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该二倍工资差额,宝安法院认为:
即使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作为负责人事的副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其职责范围,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其自身存在过错,且王某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超一般员工,应明确知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向公司提出签订要求,而王某未举证证明其曾向公司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遂作出(2019)粤0306民初17091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王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后王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认为:掌管和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比如人力资源经理、法务人员等,这类特殊群体的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其应当举证曾经向用人单位提出过签订要求而遭拒绝,也就是说,这类特殊群体的劳动者需要证明是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这类特殊群体的劳动者只有证明了用人单位的恶意不签,才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反之,这类特殊群体的劳动者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恶意不签的,则无法获得双倍赔偿。
而王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人事,显然属于上述特殊群体的劳动者的范畴,王某未举证曾向公司提出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而遭拒绝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遂作出(2020)粤03民终126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上诉。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作为享有劳动人事管理职权的公司高管,其岗位职责是帮助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履行义务,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与入职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是其岗位职责之一,因此虽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是其未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的,因此不予支持其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也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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