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记录单位可以开除吗?这种情形可以获得赔偿

时间: 2022-03-23 15:19:18浏览次数:3368
很多公司在员工入职时都会让员工填写一份入职承诺书,承诺本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一旦被公司发现有犯罪记录,可直接解雇。对于那些有过犯罪记录的人来说,为获得工作机会很多都不会如果告知用人单位,而纸是包不住火的,只要有过的记录迟早会被发现,被公司发现后除非公司认为这个员工工作能力非常强能给公司发展带来很大帮助,之前具体的犯罪行为对工作岗位没有什么影响所以决定继续留用,更多的公司都毫不留情直接解雇。那是不是签了这份入职承诺书,代表着公司就有权以此解雇呢?从司法实践来看,还真不一定。
有犯罪记录单位可以开除吗?这种情形可以获得赔偿
案例一:张某于2013年1月4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一职,2018年4月23日保安公司向张某发出辞退通知书,载明:“公司日前安排您参加考试时,经省公安厅审查资料,发现您有犯罪前科(2009年6月14日早上9时许,在顺德××××街道松安楼楼下盗窃了一辆牌号为粤X×××某某的摩托车,价值54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在广东省XX监狱服刑)……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保安员管理规定(试行)》),鉴于您不符合担任保安员的资格,故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对您作出辞退处理"。

2018年5月28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款项,仲裁庭审中张某确认其曾于2009年6月14日因盗窃被判刑。仲裁驳回了张某全部仲裁请求,后张某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案号:(2018)粤0112民初5022号),法院认为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员,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一致,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合法,因此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后张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刘某于2017年9月27日入职某仓储公司从事理货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刘某填写了《新进同仁入职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无犯罪记录(无劣迹),如发现与事实不符,本人自动离职",后仓储公司防损部门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记录时,发现刘某于2016年有违法犯罪记录,2019年6月19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仓储公司以刘某违反《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四节第17条“在应聘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聘用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为由,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9月6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仓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后刘某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案号:(2019)辽0113民初9755号),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入职时确实存在隐瞒行为,但本案仓储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应以隐瞒或欺骗的行为是否足以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标准作出判断。仓储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具有酒驾的经历对该工作产生影响,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现实工作中具有劣迹或有其他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庭审中公司也承认刘某在工作中没有违纪的发生,显然刘某隐瞒了酒驾被判拘役的经历对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任何影响,没有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同时考虑到刘某作为劳动者,基于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维持生存的需要在入职公司时隐瞒了对公司没有危害的酒驾被判刑的经历,情属可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曾经犯过错误的劳动者一个自食其力、适应社会的机会。鉴于此法院认定仓储公司仅以刘某隐瞒犯罪记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2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因隐瞒犯罪记录被公司解雇,一个被认定解雇合法,一个被认定解雇违法,细看问题点在于员工隐瞒犯罪记录是否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公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如有影响则公司可直接解雇,但虽有犯罪记录但事实上没有影响的话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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