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表面上说是投资的项目实际却为借贷关系,即使签订了所谓的“投资协议书”也是,因为还约定了保底条款,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利息,也根本上就没有把你列入股东名册,这就是披着“投资”皮的“借贷”。既然是借款关系,那就要注意了!
近日,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类似的案件:
2003年8月和10月,原告齐某与某制衣厂签订了“投资协议书”,约定齐某向制衣厂投资20万元、212500元帮助发展生产,每年分红36000元、38250元,投资期满后,制衣厂连本带利一次性归还齐某。制衣厂法定代表人李甲、股东王乙在协议书上签字,并且盖章确认。随后,李甲、王乙又向齐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
2005年11月29日,被告李甲、王乙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2007年8月27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本金486750元及利息。后因被告未能按约返还上述款项,原告齐某近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制衣公司、李甲、王乙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8675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虽然是投资协议,但是约定了保底条款,且被告制衣厂并没有将原告列入股东名册中,不符合投资特征,故原被告之间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关系。
被告李甲、王乙虽然在2007年出具了 “还款协议书” ,但是原告等到近期才起诉,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情形,同时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予以采信,故原告齐某之诉法院无法支持......
法宝律师提醒,投资的时候要分清是投资还是借贷,如果约定定期归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等情形,那十有八九就是借贷了,因为不具备投资具有风险性的特征。此时,就应该随时记得向对方催讨债务,同时保留催款证据,不要等到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不保护了才来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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