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中介成交就是“跳单”吗?法律上关于“跳单”是这样规定的!

时间: 2022-01-07 18:32:29浏览次数:2232
房屋交易过程中常有这样的情景发生,委托人委托中介人提供房源信息及交易机会,但是却选择绕开中介人与另一方订立合同,之后被中介人追索负责违约“跳单”责任。

关于这种“跳单”行为,在《民法典》施行后,才有了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但是,并非所有与中介接触过后与别人签订合同的行为都是“跳单”行为!


不与中介成交就是“跳单”吗?法律上关于“跳单”是这样规定的!


认定是否构成”跳单”违约,主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介是否积极履行居间服务。

中介能否主张“跳单”违约的前提,要看是否已签订居间合同,中介是否提供房源信息、实地查看房屋等媒介服务,是否积极履行居间义务。这是认定的第一步。

二、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成交。
重点看中介的委托权限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
若是非独家代理,即卖方同时在多家中介“放盘”场合,则需考量多家中介提供订约机会的先后顺序、履行居间服务的程度,以及委托人实际利用了哪家中介公司的媒介服务成交等因素。这是衡量的关键。
三、委托人是否故意逃避支付中介费。

当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后,为了不付中介费私下成交,又或者为少付中介费恶意到另一家中介成交,则很有可能构成“跳单”违约。


法宝律师提醒:
对中介人来说:中介人在提供中介服务之前,应当通过《中介服务合同》《确认书》等合同,与委托人就中介服务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同时,明确约定“跳单”应当承担的后果,在之后的过程中,也要有意识地留存好自身履约的证据。

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如果已经实际享受到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也利用了其提供的交易机会,那么于情于理都应当支付中介人相应的的报酬。更何况,《民法典》对“跳单”行为的处理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使侥幸“跳单”,也还是跑不了要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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