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可以打官司解决吗

时间: 2020-12-09 16:17:32浏览次数:2142
房产赠与是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赠与人将自己的房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是对于赠与合同较为特殊,因为法律对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赋予了任意撤销权,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其他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可以打官司解决吗
房产赠与与一般的财产赠与有较大差别,一般财产赠与是只要交付后就不能撤销赠与,但是房产赠与即使房子已经交付给了受赠人也存在可撤销的情况,对于送出去的房子能否要回来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先看看下面2个案例:
一、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送给孩子后赠与人反悔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法院:赠与人不能要回房产。
案情:张某和吴某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张。夫妻俩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小区内,该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2015年张某和吴某因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都同意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张由吴某抚养,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的产权归女儿小张所有,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张某搬离,吴某和小张仍在该房子内居住,半年后,张某反悔,要求撤销对女儿小张的赠与,与吴某平等分割房产,吴某不同意,于是张某将母女俩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
判决结果: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该赠与条款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二、父母与孩子签协议约定将房产送给孩子后未过户未交付,孩子起诉要求履行赠与义务,法院: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案情:李某和张某是夫妻关系,二人有一子小李,2015年三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李某和张某将北京一套房产送给小李,后李某和张某仍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小李要求李某和张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房产但遭拒绝,于是小李将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父母履行赠与义务。
判决结果: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认为三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签订合同后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房产仍登记于李某和张某名下,李某和张某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从以上2个案例不难看出,对于送出去的房子,如果是基于离婚约定的房产赠与只要离婚手续已完成则房产即使没有过户也不能要回来,如果是直接签署的赠与合同,只要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且房产未完成过户是可以要回来的,对于受赠人来说这样存在太大的不确定性了,如从受赠人角度出发建议如果房子在赠与合同签署时就可以办过户的话就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过户,如果因其他客观原因暂时还不能办过户的话赠与合同一定要去公证处做好公证,这样之后赠与人就很难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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