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预扣利息不合法,利息转化为本金法律支持吗?

时间: 2020-07-22 15:03:55浏览次数:3007
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出借人都会与借款人约定借款利息,并在交付的借款本金中双方一致同意预先扣除某个阶段的利息,即使预扣利息是经过双方确认的,但是不被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预扣利息不合法,利息转化为本金法律支持吗?
一旦借款人不还钱出借人起诉到法院,如借条约定的借款本金与实际交付的借款不一样,在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已按照借条载明数额实际支付款项,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的,比如借条载明的大部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而其余部分款项以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法庭会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与借条载明数额的差额以现金交付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则法院将按有交付凭证的来认定借款本金数额,将直接影响预扣部分的利息计算。

预扣利息不被法律保护,那将利息转化为本金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法律对此没有一刀切,而是区分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来看,即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在不超过年利率24%的情况下可以一致将已到期的利息转化为本金,但不管如何计算最后的本息数额不能超过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和。

上述关于利息转化为本金的认定举个例子:如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后,借款人重新出具了借条,约定本金为120万元,年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此后年年如此,又出具了三份新的借条,分别约定本金为144万元、172.8万元、207.36万元,现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207.36万元及利息41.472万元共248.832万元。此借款共有5期,每一期约定的年利率均没有超过24%,故前期的利息可计人后期的本金。

如第1期本金为100万元,此为最初的本金数,产生的利息为100×20%=20万元,该利息可以计人第2期本金,故第2期的本金为100+20=120万元;
以此本金数额为基数,第2期利息为120×20%=24万元,可计人第3期本金,故第3期本金为120+24=144万元。同理,第4期本金为144+144×20%=172.8万元,第5期本金为172.8+172.8×20%=207.36万元,第5期利息为207.36×20%=41.472万元,本息和为207.36+41.472=248.832万元,这也是出借人要求偿还的数额,因最初的本金数额为I00万元,经过了5期,整个借款期间为5年,故本息和的上限为:100+100×24%x5=220万元。出借人请求的数额已经超过了上限,所以对于出借人请求的248.832万元,人民法院只能支持220万元,对于超出上限的248.832-220=28.832万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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