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有约定利息,起诉时是不是只能要回本金?

时间: 2020-07-21 17:21:48浏览次数:2407
借贷是生活中常见的行为,小则几百,大则上千万。人们愿意借钱,一是出于朋友间的信任,二是谈好了利息,也是理财的一种方式。但是当对方迟延还款、逃避债务,无奈之下诉诸法庭时发现,有的利息,法院不支持!这是怎么回事儿?
借条没有约定利息,起诉时是不是只能要回本金?
1.利息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书面证明约定利息,对利息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利息,一般法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认为没有利息。实践中也存在法官会考虑被告还利息的事实,以每笔还款的利息数额与原告主张的综合考虑,看是否能够相互映证。但一般而言,被告在还款时会本金利息一起还,也很少会进行细致的备注,论证起来十分困难。

法宝律师建议您,每笔借款要双方写好借款合同或借条,并且一定要明确写好双方约定的利息。

2.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超出部分不被法院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015年9月1日之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在这之后,根据其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宝律师建议:利息以不超过月息2分即年利率24%为宜。若确实约定了年利率为24%-36%利息,并且还了,法院也不会让出借人退回超出部分的利息。但若是利息超过年利率36%,则为高利贷,借款人要谨慎,超出部分为无效约定,法院不支持。

3.约定本金预先扣除利息部分出借的条款无效,以实际出借的本金金额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借条未约定利息,起诉时仅能主张本金吗?
不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书面借条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实务办案中,法宝律师遇到有的出借人人口头约定了三分利,但是借款人说:“这是违法利息,不要写在借条上,否则整张借条都无效了。”出借人一听,就答应了。这里,出借人陷入三个误区:第一,三分利息并非违法利息,只是超出二分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合同上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导致合同整体的无效。第三,借条上若未明确约定利息,法律上视为未约定利息。

借贷行为已是十分普遍的行为了,一定要好好学习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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