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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承认欠款还需要证据吗?这7种情形会被认定虚假诉讼
时间: 2020-06-23 15:40:17
浏览次数:2823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近几年来,由于银行贷款的审批门槛较高,很多企业个人因生活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民间借贷因其自身灵活、便利的特点,越来越多的人借款不通过银行而通过个人或企业借款,也使得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民间借贷纠纷中也频繁出现虚假诉讼现象,如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合谋来编造虚假的事实和伪造虚假证据,或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无的借贷关系事实,伪造出不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虚假诉讼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应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的,则法官可对当事人是否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一般而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被告要么只让代理人到庭应诉,从而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要么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并不否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此种情况法官可能会警惕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性质。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其他人的利益影响至为明显,而其他人也最关心这种诉讼的结果。例如,对于夫妻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出于逃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考虑,虚构同他人的债务,并通过让债权人起诉的形式来达到其目的,在此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往往会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诉讼罪论。一旦被查明涉嫌虚假诉讼,即使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也不予准许,所以一定要敬畏法律,切勿挑战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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