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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力还款怎么办?打官司法官会怎么判
时间: 2019-12-20 16:00:41
浏览次数:1723
在借款案件中,除了证据是否充分以外,债务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是借款能否实际得到清偿的重要因素,而对于借款人属于企业时,企业的经营者利用各种方式,如虚增利润来分配、减少营业额、做高成本、虚增债务等方式,让企业在账面上无力还款,甚至要进入破产清算,以此来躲避债务。此时,作为债权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本文主要针对债务人属于企业性质的情况,如有限责任公司,当其已经无法正常经营,资不抵债,且已无法通过重整程序来起死回生,剩下的步骤就是破产清算,以变卖企业资产来偿还债务。法宝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经常出现破产单位的有关人员下落不明,企业账簿被移走,只剩下一堆固定资产,至于是否存在应收账款等根本无法查明。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会如何处理呢?
首先,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障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的规定判定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责任时,应当依法界定有关主体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不得简单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定有关主体责任。
上述批复第三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上述批复第三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有关人员的前述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债务人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该款规定的有权起诉请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有关权利人”首先是指管理人,即管理人请求负有过错的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也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为此支出的诉讼费用,可以作为破产费用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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