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律师三步搞定!

时间: 2019-10-16 15:48:43浏览次数:2053
一个借款事实清晰,债权债务明确的案件,竟存在不能收回借款的可能!在国民普遍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仍有待提高的状况下,面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逃避法院的执行,债权人该何去何从?该如何有效保障债权的实现?
民间借贷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律师三步搞定!
法宝在办案例:
2019年6月,法宝律师受当事人刘心某委托,代理了刘心某与廖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已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9)粤0105民初13XXX号,案件标的额150万元人民币。

律师在分析完全部案情后认为,关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较为充足,该案的办理难点在于债权的实现,能否实际拿到钱。根据委托人陈述,债务人的主要财产为位于海珠区的一处房产。委托人告知律师该房登记在出具借条的债务人廖某和杜某二人的名下,但随着律师立案后,凭法律文书进行房产查询时才发现,早在2018年10月,廖某和杜某就合谋将房产转移到杜某一人名下。如此一来,直接起诉廖某而不起诉杜某,将无法对涉案房屋进行保全,使得债权最后的实现存在极大的风险,另外,即使起诉了杜某对房屋进行了保全,但如果裁判结果是仅认定属于廖某的个人债务,那么是否能以该房屋的价值来偿还借款也是未知数。律师在综合分析本案和预判被告的可能行为后制定了以下诉讼策略。

第一步:为防止房产被继续转移,将妻子杜某列为被告之一并进行财产保全。
根据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程序,只能在案件标的额范围内保全属于被告的财产,那么如不将杜某列为被告,则难以对登记在杜某名下的房产进行保全。因为法院保全部门系依法依程序办事,只处理保全事宜,当涉案财物的实际权属与权属外观不一致时保全部门很难做出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当事人只能另循法律途径救济,所以必须得将杜某列为被告。

第二步:收集本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法律规则随着社会的变化、经济的发展,往往处于变化中。在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取了更高、更明确的认定标准,即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共债共签,二或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这对债权人而言,举证责任更重,证明标准更高。而在本案中,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并解剖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无找到妻子杜某存在借款或追认借款的意思表示,难以符合共债共签的情形。所以只能从借款用途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入手,基于此,律师向法院对资金的去向申请了取证,并尝试对与借款可能出现的用途有关的证据进行多方位探索和取证。

第三步:后手准备—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不论如何,本案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难度较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判决是个人债务,且房产属于杜某个人所有,那么债权的实现将是镜中花水中月。所以,认定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债权的顺利实现有重大意义。

在认定本案房产的权属时,首先要判定变更登记行为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婚内财产的分割协议,还是赠与协议,还是关于婚内财产的约定。因为该房产是由共有变为个人所有,并非是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而且是针对特定财产的,而非对婚内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的约定,所以应当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所以相应的房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效力,即使办理的物权变更登记也不发生实际的物权变动效力只是权利外观变化了,所以该房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本案现在仍在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才有确定的结果。相信,经过全面的举证质证,充分地法律观点的陈述和说明,法院应当考虑到债务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在立法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谨慎认定财产性质,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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