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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给“小三”的房子等财物,妻子可以追回来吗
时间: 2019-10-16 15:41:37
浏览次数:2483
一般男人有婚外情时,往往会通过不断给小三各种金钱、首饰甚至是送房子来维系感情。很多时候妻子在赠与发生时都是不知情的导致赠与完成,今天主要探讨如果丈夫把房子送给小三并完成了过户后妻子能不能将房子追回。
这个要区分两种情况:
1.房子的产权归属是丈夫个人还是丈夫和妻子共有的,如果丈夫赠送给小三的房子是丈夫个人所有的,即这个房子是丈夫在结婚前就已经购买了的,这种情况下妻子能不能追回呢?答案是不能,因为这个房子是丈夫婚前的个人财产,丈夫作为权利人有权自由处置这套房子,不受任何人约束,只要已经完成了过户,这个房子就属于小三所有,连丈夫都无法撤销。
2.丈夫赠送给小三的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妻子也有权追回。
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号:(2016)晋0602民初字499号)石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宋某存在婚外情关系,2015年4月石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与王某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购买了某小区房,石某在付清全部房款后将房子赠送给了宋某,王某在得知此事后要求宋某返还房屋遭拒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石某将房子赠送给宋某的行为无效以及宋某将房屋及房内附属设施完整返还给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石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石某瞒着王某将夫妻共同共有的大额财产赠与宋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王某同意,属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属无效民事行为,王某作为共同财产共有人向宋某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所以法院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赠与房屋的行为无效并判决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返还给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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