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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涉及犯罪的借款及融资行为应如何处理
时间: 2019-09-23 15:29:08
浏览次数:2249
近年来,在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P2P等融资活动中,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好民刑案件之间的程序衔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等问题,依法审理好相关民商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1.【分别审理】
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及刑事犯罪,或者涉及刑事犯罪的事实与民商事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审理:(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及刑事犯罪或者生效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受合同后果的;(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及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4)侵权行为人涉及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5)受害人(当事人)请求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2.【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
对于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人民法院通过单个地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方式化解矛盾,效果肯定不好。对于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发现有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请求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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