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方反悔该怎么办,可以打官司吗

来源: 网络,如内容涉及到侵权请联系客服,24小时内处理。时间: 2018-02-01 10:39:39浏览次数:2287
房屋的价格主要还是受市场调节的,因此在购买了房产之后很有可能出现房价上涨或者下降的情况。而要是出现房价上涨的话,此时卖方可能就要反悔不卖房了。那实践中因为房价上涨卖方反悔不卖房的话,此时买方应该怎么办呢?法宝基金法律服务平台的房产律师在下文做了详细讲解,一起进行了解吧。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该怎么办,可以打官司吗
因为房价上涨卖方反悔该怎么办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

应责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这是《合同法》赋予守约方的权利。按照法院判例,一般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1、辨别信息真伪,核实房屋状况
现在的人买房,寻求房屋信息,主要从三个方面,一是从网上或报纸上搜索房屋信息;二是通过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屋信息;三是亲朋好友介绍的房屋信息。对于来自方方面面的信息,作为买方难以辨别信息真伪。详细的房屋信息必须与登载信息的卖房人或中介公司联系,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房屋的实际状况。房屋的建筑年代和房屋的规划用途应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或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房屋的权属瑕疵,是指该房产是否设定抵押权、是否被司法或行政限制,是否被拆迁冻结,购房人可以要求房屋权利人提供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相关权属证明。购房者还要了解该房屋里的户籍人员情况,是否是权利人或与权利人的关系,权利人能否有权将户籍人员的户口迁出,尤其是学区房。

2、选择正规中介,签订委托合同需谨慎
不论你委托给中介出售,还是中介为你物色买家,你一定要谨慎对待。要认真了解该中介机构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取得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明。
卖方在选择好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屋委托出售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明确出售的房屋总价包含哪些项目,税费如何承担,千万不要采取价格、税费包干,超出部分归中介的方式;
二是要明确委托中介的具体事项及中介应尽的责任;
三是要明确委托期限及委托方式,是独家委托还是非独家委托,不能轻易收取中介给付的所谓定金;
四是明确中介佣金的标准和支付时间,明确若中介未能促成交易的,委托期限到后,卖方是否支付中介的服务费,避免后期扯皮;
五是要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3、防范阴阳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
房地产买卖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中,按照政策法规,双方应交纳相应的税费。但买方或卖方往往为逃避税收,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款,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提交给房产登记部门的买卖合同中有意压低价款,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费的目的。但此种做法带来的后患无穷。
首先,若买方以登记部门受理的合同价款及填报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中的价款进行付款,卖方则无可奈何,难以收回全额房款;
其次,若买方因填报的价款过低,无法贷到一定额度的贷款,则无法支付卖方的房款。另外买方很可能在下次卖房时,在按买卖差额款交纳营业税时,因买价过低,差额过大,而需多交营业税。因此,双方千万不要只看眼前利益,而留下后患。

现实中不管是因为房价上涨还是下跌,出现反悔都是有可能的。而此时一方反悔不卖房屋或者不买房屋,肯定会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而此时若对方反悔不属于法定情形或约定情形的话,那此时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是遇到这样的情况不知道该如何维权的话,可以委托法宝基金的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法宝基金法律服务平台首创零费用的风险代理模式——为当事人全程垫付所有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等。也就是说不用花钱就可以帮你打官司,而且还是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帮你打官司。不花一分钱,一样可以赢官司。法宝基金的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委托其代理诉讼自然比自己打官司来得可靠,与法宝基金签订委托合同以后,就可以将案件交由法宝基金的律师团队提供非常专业的评估和处理。
法宝基金法律服务平台

电话:0755-25471673 0755-25471602

邮箱:FBfoundation@163.com
Copyright © 2016-2021 深圳法宝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23834号
部分法宝基金律师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20楼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绿地中央广场E栋1506房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前五路111号嘉燕盈汇国际七楼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5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昌南大道108号泰壕珑原三期写字楼7-015号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28号联发国际大厦30楼
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阿里地区司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