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怎么办?别忘了这条法律,对你很有用
时间: 2023-05-04 10:52:35浏览次数:2354
在执行中,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总公司或分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债权人有何救济路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规定,可以这样做:
一、如果被执行人是总公司时,当法院查了总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执行法院查控分公司名下的财产并划扣给申请执行人,注意了,根据该规定,法院只能执行分公司财产,但不能将分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因此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除执行财产外的其他执行措施均不适用于分公司。
二、如果被执行人是分公司时,当法院查了分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后,所有适用于被执行人的包括执行财产、限制高消费、列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均适用于总公司,在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后,如果总公司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这时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其他分公司的财产。
如上述,当总公司/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相互执行对方财产,虽然有法律规定,但通常情况下执行法院不会主动适用,需要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有的申请执行人因不知道有上述规定而未提出相应申请,导致本可能可以早日实现的债权迟迟未能得到实现,希望通过本文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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