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为了维持婚姻,一方可能会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予对方,但如果对方随即提出离婚,赠予的财产可以主张要回吗?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王某和孙某结婚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感情基础破裂,为了挽回婚姻,王某自愿将婚前全款购买的一套价值56万的房子无偿赠予孙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过户不久后,孙某多次因家庭纠纷离家出走,并于2021年初、202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现王某请求法院撤销之前的赠予合同,要求孙某归还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赠予合同是赠与人王某将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无偿赠予受赠人孙某,并且已经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孙某名下,孙某表示接受赠予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因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由于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上诉辨称:该赠予是附条件的赠予,目的是为维持家庭稳定和谐,但在2020年将房产过户给孙某后不久,孙某多次因家庭纠纷离家出走并且提起离婚诉讼,原本的赠予目的不能实现,现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予,于法有据于理相合。随后王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和孙某之间对涉案房屋的赠予合同是否应予撤销。本案中,王某主张其涉案房产赠予是附条件的赠予,因所附条件不能实现故主张撤销。但本院认为,王某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赠予合同系附条件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宝在线律师提醒:我国法律的确有规定赠予撤销的情形,但是仅限于赠予目的无法实现、赠予后使得赠予方经济困难等特定情形,如果主张赠予无效,应当拿出充分证据证明,不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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