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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认事实能打赢官司吗?少了证据法院还是不支持!

时间: 2022-06-15 15:13:27浏览次数:2723
在诉讼中,如果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诉求认可,一般法院都会作出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但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即使被告认可,法院也可能会驳回原告诉求,很多人会觉得奇怪,被告都认了法院有什么理由不支持,法院不支持当然有不支持的理由,比如说法院有理由相信原被告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来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
张某与蔡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15日张某申请离婚。2012年10月15日李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与蔡某共同清偿借款本息,李某提交了如下证据:1、蔡某2009年8月5日出具的借条,借条载明其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万元,借期2年(该借条只有复印件);2、2009年8月5日李某委托郭某向蔡某转款的凭证;3、2011年11月2日蔡某以其本人及其妻张某的名义出具的还款计划保证书(其中张某签名系蔡某所签)。庭审中蔡某明确认可借款事实,而张某主张借贷事实不存在、案涉款项系李某向A公司的投资款。一审期间,蔡某的姐姐和助手为李某申请保全蔡某、张某的财产提供了担保。蔡某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将当事人填写为蔡某、张某,并提供了位于湛江市某小区的送达地址。一审法院曾以该址向张某邮寄送达文书,邮件被蔡某的助手签收。张某称蔡某并未向其转交相关文书,致其无法及时获知案件信息而未能参加第一次庭审。

深圳中院认为,蔡某和张某均系香港居民应适用香港法律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李某与蔡某确认借款事实,张某否认该借款事实、主张1500万元是李某用于在A公司的扩股。案涉借款1500万元中的1479.98万元系转至蔡某账户,至于蔡某如何使用该笔款项以及李某在A公司投资款的增加是否来源于该款,并不足以否定蔡某收款的事实。在李某和蔡某均明确该笔款项系借款的情形下,应认定李某与蔡某的借款事实成立。而蔡某承认还款计划保证书中张某的签名系其代签,还款计划保证书对张某并无约束力。香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张某对蔡某所负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遂判决蔡某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李某和蔡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均要求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诉讼前,张某已申请与蔡某离婚,而李某与蔡某系朋友,并有经济合作关系;关于借款的交付方式,李某、蔡某及证人郭某在一、二审诉讼中的陈述不一,存在矛盾;蔡某未能对向他人借款的必要性、紧迫性作出合理说明,亦无法就借款投资所能够取得的权益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交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据;还款计划保证书并未提及此前已代李某付186.4万元用以还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通常习惯;出借人将佐证借贷事实的借据及款项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的原件交还借款人,亦不合常理。

虽蔡某认可借款真实性,但在张某否认借款事实发生且现有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情况下,李某负有进一步举证的责任,虽有转款凭证,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款项实际上是借款,李某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导致出借事实真伪不明,应当认定借款事实不存在,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上述这个案例较为少见,一般情况下,在二审中法院要么支持上诉人全部或部分上诉请求,要么驳回上诉人上诉,很少会有作出对上诉人较一审判决更为不利的判决。虽然在上述案件中,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都对借款事实持一致意见,但鉴于诉讼发生在蔡某与张某离婚期间,张某否认借款事实,因此法院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更高,当案件存在疑点时,如果原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让法官内心确信借款事实的发生时,即使被告认可借款,法院也一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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