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夫妻离婚后,协议房产留给子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将房子过户到子女名下,房产证上仍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字。
当一方遇到经济纠纷时,法院将该房产查封准备拍卖时,子女应该如何进行救济呢?
1、如果是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直接确定将房产归属子女的,根据《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该房产物权归子女所有,可以对抗其他债权。
2、如果双方是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共同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是一直没有过户到子女名下时,其实子女是享有对该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的。该请求权与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相比较更具有优先性。如果该房产所有权的登记请求权(离婚协议)在先,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在后,则子女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能够阻却对债权所涉房产的执行。
所以,若约定离婚后将房产给子女,那么子女就享有对该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在同等条件下是优先于该房产的其他债券请求权。如果是约定在先、房产其他债权在后,则子女可以在法院执行的时候提请执行异议之诉,从而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是房产债权在先,则子女的所有权登记请求权不能对抗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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