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案例

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来看法宝律师是怎么应对的!

时间: 2021-02-03 17:09:31浏览次数:2239
自从最高院出台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认定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加大,债权人往往因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经营而未能被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债务人假离婚,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将财产全部转移给配偶,导致执行时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的债权迟迟未能实现,而债务人被执行后生活仍然没有影响,房子虽然更名但照样住着,这让很多债权人非常气愤,明明债务人有财产却不能执行,面对债务人这种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应如何处理?
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来看法宝律师是怎么应对的!
案情:
宋某于2015年至2017年间向程某借款,2018年1月9日因宋某未偿还借款程某将宋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程某上诉,二审判决宋某向程某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及利息。2017年11月6日宋某与妻子刘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盐田区某房产归刘某所有,宋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及放贷均由宋某负责。2019年程某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宋某将房产转让给刘某的行为并要求将房产恢复至宋某名下。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宋某在2017年就已与刘某协议离婚,而程某对宋某享有的债权直到2019年才被二审法院确定,不能当然认定宋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并将案涉房屋分割给刘某即是为逃避所欠程某的债务,程某也无证据证实宋某与刘某属假离婚,生效判决虽认定宋某对程某负有债务,但程某无证据证实宋某的个人财产现已不能清偿,程某的债权已受到损害,基于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程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宋某在处置涉案房产时已客观存在大量债务,且无证据证明其当时具有履行上述债务的能力,宋某以《离婚协议》的方式将房产转让给刘某,其处置行为明显影响了宋某的偿债能力,程某以宋某的处置行为对其债权造成损害为由上诉主张撤销宋某的处置行为理由成立,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程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法宝律师解析:原来的合同法第74条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即如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上述案件中为什么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原因在于一审法官与二审法官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一样,一审法院认为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在离婚时转让财产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二审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其在离婚时除了转让涉案房产外其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对此法宝律师认为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更符合立法本意,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合法权益的实现。

律师建议:虽然债务人转移财产后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但这需要另行提起一个诉讼,并且诉讼本就有风险,为了避免这些不必要的麻烦,在执行中一步到位,建议债权人在合同关系成立之初就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做好详尽了解,要求债务人配偶对债务进行签字确认,同时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同时为避免夜长梦多,只要债务一到期,不要给债务人时间,果断提起诉讼并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有效避免债务人诉讼中转移财产。
法宝律师
不想花钱打官司,垫资诉讼,胜诉才收费
①法宝在线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可会根据客户的纠纷类型进行整体分析与评估,为案件匹配合适的律师进行全程跟进。再不用担心律师专业技能不过关,增加了当事人对于诉讼的信心。
②胜诉顺利回款才收费,败诉不收费,将律师的收益,平台的收益与当事人绑定在一起,确保了律师会更积极地为您提供服务,利于案件的推进。
③先打官司后收费,让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不想支付律师费用的困难群体都能共同享受法制的阳光。
④免费打官司,平台来垫钱,降低群众维权门槛,扶正了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心,也“垫”平了当事人维权的坚实坦途。

花法宝的钱,请自己的律师,打自己的官司!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法宝在线律师服务平台的在线律师,快速申请案件解决方案:http://www.fabaofoundation.com/63657.html

电话:0755-25471673 0755-25471602

邮箱:FBfoundation@163.com
Copyright © 2016-2021 深圳法宝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23834号
部分法宝基金律师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20楼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绿地中央广场E栋1506房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前五路111号嘉燕盈汇国际七楼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5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昌南大道108号泰壕珑原三期写字楼7-015号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28号联发国际大厦30楼
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阿里地区司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