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打官司,只要满足4个条件,拿到钱的概率翻倍

时间: 2021-01-12 15:30:23浏览次数:2452
债务加入是一个比较新的法律概念,很多普通老百姓可能很少听说,但在实践中还是比较常用的。是为了给债权人债权的事先提供充分的保障,是一种“增信措施”。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民法典》第551、552条对该债务加入这种债务承担方式明确了法律规范。
欠钱不还打官司,只要满足4个条件,拿到钱的概率翻倍
债的加入有几点构成要件:
1、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存在。
2、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
3、应当通知债权人。如果为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
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们来研究两个案例:
1、A公司与B公司于2017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项目工程发包给B公司,完工后,A公司拖欠B公司工程尾款200万元,B公司向A公司讨要,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C向B公司出具了《特别声明》,承诺C与A公司共同偿还拖欠B公司的工程款。后C与A公司均未能按期偿还欠款,B公司将二者诉至法院。C辩称其为担保人,担保期间已过,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C出具的《特别声明》就案涉债务的清偿责任做了明确承诺,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因此判定C与A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2、张三与李四是朋友关系,李四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张三多次借款共8万元。借款期间,李四的妻子知情,借款到期后李四的妻子同意帮李四还款,且从李四妻子的账上还过2万元给张三。剩余6万却迟迟未还,因此张三将李四和李四妻子共同诉至法院,认为借款8万元应属于李四和李四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被告还款。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李四妻子认可事后同意帮李四还款,且已经还过一部分,其行为构成自己对李四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与张三的接受行为形成合意,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构成债务加入,且张三为明确解除李四的还款义务,判定李四和李四妻子对该借款承担工程偿还的责任。

债务加入本质上来说是增加一个新的债务人来确保债权的实现,对债权人属于有利行为,因此不需要债权人确认,通知即可。同时债务加入相较于连带担保而言,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仅受诉讼时效的制约。但债务加入在实践中也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1、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应当签订三方的债务加入偿还协议,以确定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如果不能由三方达成协议,债权人也应于第三人达成两方协议。
2、第三人的责任范围应当明确。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分成三种: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如果第三人加入责任范围为按份责任的,应当明确予以约定,否则可能被推定为连带责任。
3、第三人追偿权的处理。一般而言,第三人的追偿问题不在债权人的考虑范围内,但如果第三人因为追偿问题而主张意思表示瑕疵并撤销原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这就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了。因此从减少纠纷的角度出发,应当明确约定第三人追偿权的享有和行使,还可以约定第三人追偿权不得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偿还债务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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