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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银行不批贷款,谁违约?
时间: 2021-01-04 15:34:26
浏览次数:2046
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是越来越多人选择的一种购房付款方式,而很多时候购房人在签约时没有考虑银行贷款是否能够办理就直接签订合同,往往存在一个误区,只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一定会批下来,但实际上每个银行都有严格的贷款审查机制,很多房产买卖纠纷的发生正是因为合同签订后付了首付款后银行却不同意放贷导致购房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诉至法院,对于合同成立后银行不批贷款导致的后续合同履行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购房人可以通过自行筹款继续履行合同。
既然会选择贷款方式购房,那购房人肯定有经济上的压力无法一次性付清全款,但是在面对银行不批贷款的客观情况下,当遇上房价大涨,如果解除合同对购房人不利,意味着之后再购房需要花更多的钱才能购入标的房产,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还是可以想尽办法筹款按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房款以实现合同目的。
二、购房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谁该承担违约责任?
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就看银行是因为什么而不批贷款。
1、开发商的原因。如因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导致银行不批贷款的,则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房人的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购房人的原因。如因购房人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信用记录不好导致银行不批贷款的,则由购房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贷款政策的变化。政策的变化是无法预见的,有的人在签订合同时本来还符合银行贷款发放的条件,但签约后准备申请贷款时突然政策收紧无法办理,对于这种情况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不可归结于一方原因,买卖双方均不存在过错,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全部已付房款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关于银行不批贷款的情况下的合同后续处理针对的是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如果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如发生银行不批贷款后的处理方案,则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案处理,对于贷款政策的变化因购房人无法掌握,在银行批贷前也无法确定自己一定符合贷款发放条件,对于后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也无法预知。
法宝律师建议合同中加入“如因买方的贷款资料未通过审批,不视为买方违约,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在XXX日内自行筹款支付余下房款,也可以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包含定金的全部已付款项”,这一条款明确了争议的解决方案,对于购房人来说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因自己故意而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促使双方和平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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