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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为啥不要给现金?现金交付借款应如何举证

时间: 2020-10-09 15:06:49浏览次数:3479
借款交付方式多种多样,有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交付的,有扫商家二维码交付的,有pos机刷卡交付的,还有的是直接给现金的。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除了审查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外,还重点审查出借人是否已将借款本金实际交付给了借款人,很多人以为即使现金借款只要借款人出具借条有写明是现金方式交付的就没有风险,但从以下一个典型案例给我们提了个醒,借款人即使借条自认已收取现金借款法院也可能不支持出借人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请。
民间借贷中为啥不要给现金?现金交付借款应如何举证
案情概述:
屈某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瑞德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987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11月11日起算的按月利率2%计算的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诉讼中屈某提交的有福瑞德公司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王纪海签字的《借条》和《债务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福瑞德公司确认借款的交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经过核对最终确认欠款累计4987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11月10日前付清。

诉讼中屈某提交了983万元的转账凭证,主张2210万元系现金借款并提交了银行取现的记录,对于屈某关于2210万元借款是现金交付的主张福瑞德公司予以否认,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屈某主张的现金交付时间段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纪海不在现金交付地点的证据,最终一审长沙中院只认定了有转账凭证的983万元借款事实,对于屈某主张的2210万元借款事实不予认定,后屈某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与一审法院一致,屈某在收到二审生效判决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经审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1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屈某的再审申请,最高院认为:一、屈某主张的2210万借款现金均在取款当天或延迟一两天时间内亲自交付给福瑞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纪海并提交取现记录,但现有证据可证明在这些时间段内王纪海并未在交付地点;二、屈某提交的借条上借款时间与取现时间不一样;三、从983万的转账凭证看不能评判双方形成了现金借款的交易习惯等;因此最高院认为屈某主张的2210万元现金借款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

上述案件中借款人已在借条中明确写明了现金方式收取借款本金的事实,一般情况下已可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但因本案借款金额较大,且原告的主张确有不合理甚至时间前后矛盾问题,且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的,对此法院对出借人对举证责任则要求更高,如出借人无法让法官对已现金交付大额借款形成内心确信,则法官对其要求返还借款对诉请将不予支持,所以法宝律师强烈建议各位,要特别重视证据的固化,不管对借款人是否百分之百的信任,都要多留一个心眼防止纠纷产生时借款人不认账,在借款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打借条,并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在转账时备注清楚借款,届时即使借款人不认账也不影响法院对借款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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