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转移财产怎么处理?这样做,就能拿回欠款!

时间: 2020-10-09 14:46:48浏览次数:2249
最让人愁眉苦脸的就是明明是自己的钱就是拿不回来。明明是对方借了钱,说不还就不还,花了时间精力金钱打了官司,赢了还发现对方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什么?怎么可能没有?他明明有两套房,每个月进账都有好几万,怎么会没钱?
肯定是转移了!
去了解了一下,起诉前两天转移的!!天呐,钱就在眼前,居然就被转移了。欲哭无泪。有没有办法拿回来啊律师?

有的有的,别着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最高院早在九年前就不支持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了。
老赖转移财产怎么处理?这样做,就能拿回欠款!
【案情摘要】
上海金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与上海立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宇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立宇公司支付金地公司880万元;杨丽萍在740万元范围内对立宇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立宇公司与杨丽萍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金地公司向该案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查明,立宇公司因涉嫌刑事案件,经相关机构鉴定,已无偿债能力;杨丽萍名下原有四套房产,但在原告金地公司提起诉讼前两天,杨丽萍与龚某(杨丽萍之子)签订了3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其名下四套房产中的三套“售与”龚某,随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执行立案后,金地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杨丽萍与龚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裁定该案中止执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杨丽萍系立宇公司股东,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明确回答龚某实际未支付房款;龚某在受让房产时年仅二十岁,且一直在国外读书,生活来源需父母供给,并不具备支付房款的能力。法院认为,杨丽萍预见到可能承担责任后,将其房屋产权无偿过户至龚某名下,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且事实上致使其清偿债务能力减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判决撤销了杨丽萍、龚某签订的3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随后,金地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处理已恢复至杨丽萍名下的房产。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后,金地公司与杨丽萍达成和解协议,杨丽萍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至金地公司名下,并补偿金地公司16万元,金地公司放弃其他债权主张。案件执行终结。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有效地反制规避执行行为。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宝律师有话说】
要是对方确系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是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撤销其行为的。但要在一年之内提起,且证明难度较大。尤其是本案的诉前两天转移财产的行为,实践中不同法官的做法还是存在不同。因此,对于诉前被转移财产的行为,只能说存在撤销的可能,但是并不保险。
能够建议大家的就是,尽快起诉,自己心里要有个底线:只要XX时间一到,你不还钱,不管你再怎么说好话,我都要起诉了。另外,起诉同时要做财产保全。希望大家都能够不被人欠钱,能够把钱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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