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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定:只有这3种情形的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时间: 2020-09-23 16:56:23
浏览次数:2119
俗话说“百世修得同船渡,千世修得共枕眠。”但有多少对夫妻因为债务问题而闹得不可开交,甚至离婚了还因为对方而承担着巨额债务。
夫妻的共同债务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和各种司法解释中。《民法典》颁布后,将这一问题在立法体系上做了完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举个例子,老王向老张借钱,根据该《民法典》的规定,老王的妻子何女士在这三种情况下需要对老王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一)“共债共签”。意思是老王和何女士都在借条上签了名,或者是老王借款的时候何女士不知道,但是何女士事后追认了。那就代表这笔债务夫妻双方都是知情的。
(二)所借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所用。意思是说老王借回来的钱是为了给孩子上学用的,给老人治病用的等等,因为这笔债务用于家庭,妻子何女士也是得益的,因此也需要对老王借的钱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三)所借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家庭的生产经营,或者另一方知情。意思是说,老王家一年的家庭开支大概就8万块,但他向老张一下子借了25万,借款的金额大大超过了老王和何女士的家庭生活开支。但如果老张能够证明,老王借的这笔钱其实还用在了他们夫妻俩经营的厂子里,那这种情况下,这笔钱也属于家庭生产生活所用,何女士还是要对老王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些新规定,其实强调和保护了配偶对债务的知情权和同意权,避免被无辜牵连负债。而对债权人来说,新规也防范了风险,保护了债权,所以当你借钱给别人时,一定要先审查对方的婚姻关系,最好能让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不然你还得花比较大的功夫去证明借款是用在家庭生产生活上的,更有利的是防范了债务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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