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前几日(2020.8.2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这项规定,关系到2020.8.20以后的借贷行为的方方面面。
接下来,就带着你,一起对修改的重点条文进行一个全面细致的解读和学习。
【条文解读】
1.原本借贷合同无效的第一种情形的构成要件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 这三个要件,缺一则借贷合同生效。但现在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即构成借贷合同无效。
因此提醒朋友们:一定不要再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去放贷给别人了!借款人请求你这样做也不行,就算你不是高利贷转出去也不行!借款合同一旦无效,你最后只能主张本金,一点利息都主张不了。但是你还要去还金融机构的利息,得不偿失啊!
2.借贷合同无效的第二种情形的构成要件删去了“牟利”、“借款人知情”的构成要件,即只要向营利组织借贷、向单位员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贷,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再次提醒朋友们:出借钱给别人,第一不要抱着以此获利的心态;第二要量力而为,用自己的钱出借给别人。超出这个范围的借贷,法律都是不保护的。
【条文解读】
这是这次新规最重要的一条条文!新规中“24%”均改成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这个月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四倍即为15..4.(很多朋友很懵的看完新规全文也没找到刷屏了的15.4,其实就是这么来的。)
新规自2020.8.20起生效,也就是在这之后的诉讼主张,利息都以不超过年利率15.4%为限。
这个条文更进一步表明了最高法的态度:民间借贷行为不得作为理财方式。
其实,新规的发布,是在将民间借贷恢复其最原本的面貌。民间借贷的源起,就是朋友之间周转不济帮个忙,为了表谢意,或者是正好物价上涨,还钱的时候还多一点。其实是一件很有人情味的事。但是就是这么一点很有人情味的利息,让很多人发现了商机。不太认识的人也敢借,自己手头没钱去找别人或者机构借了钱也敢出借给别人,就是为了获得那些约定起来比银行高很多的利息。当民间借贷行为成为市场,基础的人情与信任就越来越薄弱,一旦借款人失联,出借人连本都拿不回了。
这次对以民间借贷牟利的压制,其实也是对出借人的一种保护。少做点危险的事,踏踏实实地做其他的理财,踏踏实实地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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