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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了,老律师为您解读4个新规
时间: 2020-09-01 14:55:54
浏览次数:2039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至今已陪伴我们走了将近5年时间,年利率6%、24%、36%的利息规定已深深刻在我们脑海中,最近最高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
2020年8月2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修改要点:
1、关于借款利息司法保护上限的修改: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多数人愿意出借款项出去目的也是为了收取利息,而本次修订将原规定的24%和36%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2020年8月20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的四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24%的司法保护上限,实现了较大幅度的降低。
2、取消了无约定借款利息下逾期还款日起年利率6%的利息规定:原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在原来的借款案件中,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可以从逾期还款之日起算利息,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可以从起诉之日起算利息,利息标准固定为年利率6%;但是现规定已取消了该利率的约定,取消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可以不用支付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借款人仍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3、明确了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无效:关于职业放贷人,一直是借款案件中法院关注的重点,原规定中的合同无效情形并没有包括职业放贷人所出借的借款,在去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就明确规定职业放贷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本次修订将此加入了合同无效情形,职业放贷人出借款项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4、出借借款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借款行为无效:原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即按原规定借款本金来源于金融机构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是信用贷款;2.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转贷;3.借款人知道是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现修订放宽了无效的认定标准,凸显了法律对转贷行为对否定性评价。
本次民间借贷新规主要有以上几个修改亮点,特别提醒大家在出借款项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当然该新规适用于法院自2020年8月20日起受理对案件,2020年8月20日前已由法院立案受理的适用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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