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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需要被告身份证号码吗?怎么在网上立案?
时间: 2020-08-27 15:00:26
浏览次数:4366
河南高院发文明确:立案时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信息,意味着民事诉讼立案更加简单,将核实被告身份信息的责任交付给法院。
一、规范各类立案所需的证明材料。审核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不得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外增加立案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能够证明在受诉法院辖区居住的,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居住证明;单位已经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不得再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当事人持本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由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裁判文书的生效、送达时间等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立案时必须查看的原件、原物外,不得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原件、原物。
二、为律师代理立案提供方便。律师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立案材料代当事人立案的,不得要求当事人同时到场;不得要求律师提供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不得限制实习律师代办立案事务。
三、严格执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规定。经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不得以“不符合条件”“缺少材料”等模糊理由将案件随意退回、反复退回,严禁让当事人反复补正。
四、严禁限制和控制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和自诉,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变通方式不立案、拖延立案,严禁在年底、月底、季度底控制立案,严禁各种形式的限号立案或排一个号只能立一个案件等。各级法院立案庭独立行使立案职责,决定是否登记立案时,不应当经其他业务部门同意或批准。对于重大、敏感、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群体性案件,立案前应当向院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五、规范网上立案办理。人民法院收到网上登记立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回复当事人一律在网上办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线生成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发送给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以及不按时补交的后果,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撤回立案。网上交费的,由受理法院的立案工作人员负责“换票”,不得要求当事人再到法院“换票”;纸质立案材料在开庭时提交合议庭核对,不得要求当事人网上立案后再另行提交。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的,优先选择网上送达或告知从网上下载。
六、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在立案、审理和执行阶段发现当事人或律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立案或者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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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怎么处理?怎么才能还上欠别人的钱?
上一条:
欠钱不还打官司,录音也能作为证据,但是要满足2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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