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的债务该不该承担?法官判决案件一般根据这3点

时间: 2020-05-11 15:17:33浏览次数:1676
夫妻为一体,那么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是不是天然就有承担的义务呢?这种为配偶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上叫做夫妻共同债务。要知道近年来涉夫妻共债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配偶一方‘被负债’的现象已经成为新的‘家事欺凌’手段。不过有些情况确是夫妻串通在一起通过转移财产等手段恶意躲避赵武。所以“被负债”与“真逃债”的审查是当前审判实践的难点,对债务真实性的审查成为涉夫妻共债案件审理的难点,准确把握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统一裁判思路是审判实践中的另一难点。那么夫妻共同债务满足了何种条件可以被认定呢?实务中有哪些标准?
配偶的债务该不该承担?法官判决案件一般根据这3点
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审理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其中‘共同生产经营’认定标准应该如何把握,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担保之债为例,丈夫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经查,该公司中丈夫占 60% 的股份,妻子占 40% 的股份,实际上是家庭为共同经营开设的公司。那么作为公司股东的妻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呢?

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这种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不同情形不同对待。实践中应立足个案,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精神认定。本案因保证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均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是作为股东的夫妻双方共同追求的结果,符合司法解释中一方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要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确立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理念。考虑内外部不同关系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法官应当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以及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既要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同时也要避免夫妻一方离婚时被高额负债。

二是遵循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原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夫妻之间形成“共意”。共意既包括债务形成时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包括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不仅包括书面形式,还包括实际履行行为; 二是夫妻之间实际“共享”。共享包括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共享”,以及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但该债务涉及的财产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形成的“共享”。

三是具化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在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不宜一刀切地以债务“数额”为标准,应综合家庭生活水平、借贷目的等因素,妥善平衡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构成“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虽然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是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把经营活动纳入共同意志范围,同时经营收益也作为家庭收入来源。若夫妻一方隐瞒对方从事经营事务,并且所得盈利也没有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就不宜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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