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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属实打官司却败诉,律师告诉你借款要这样做
时间: 2020-01-09 15:14:28
浏览次数:2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法条指如果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话,订立了借款合同之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要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能生效。这个规定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就要求原告证明已经提供了借款的事实。如果证明不了,只能说明借款合同成立了,但是没有生效,没有生效的合同,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下面是一个有借条现金出借的借款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典型案例:
小李因为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小张借款,小张累计共向小李提供现金借款65万元,在最后一次借款时双方对账后小李向小张打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是:“小张借给小李人民币65万元,于xx年xx月xx日前归还,利息为xx”。但还款时间到后,小李没有如期归还借款,经小张多次催款小李均不理睬,无奈之下,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提交了小李本人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庭审中,小李认可了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否认收到相关款项。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举证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仅有一张借条并且没有明确写明借款交付方式法官难以认定案件事实,原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那怎么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了呢?实践中最常用的两种提供借款的方式:转账或现金交付。如果是转账的话提供转账记录就可以证明借款已交付了,如果是交付现金的话就需要交付凭证了,比如收条、收据、现场录音录像、被告自认等。如果是现金交付但没有交付凭据且被告否认的,法官很难判断出借人是否已实际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对于法官来说,在没有足够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也很难分清楚原告说的是真实的还是被告说的是真实的,只能判决驳回了。
借款方式多种多样,最为常见的有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交付或借款人指定的他人银行账号作为收款账号等等方式,虽然结果一样都是借款已交付,但是一旦发生纠纷需要起诉到法院证据的收集以及能够证明的程度都有很大的差别。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需要证明交易对象是借款人本人,需要去第三方公司调取收款方的实名登记信息。现金交付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证明款项确已实际交付,综合实践来看,通过银行转账直接由出借人本人银行账户转至借款人本人银行账户的支付方式最容易取证,证明力度也更高,所以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这种方式不容易扯皮,胜诉率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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