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为什么最好不要现金交付?律师告诉你这四个原因

时间: 2019-11-06 15:49:38浏览次数:1844
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常会有大额现金交付,然而借款人在诉讼中往往以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在出借人不能补强证据的情况下,往往会败诉。若是真实的借贷关系,那么你的钞票可能就打水漂了!!!下面法宝在线的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析这是为什么。
民间借贷为什么最好不要现金交付?律师告诉你这四个原因
第一,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

第二,在出借人在二审中补充提交款项来源等证据的情形下,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本金的数额,应从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在存疑案件中借条仅具有推定性的证据效力
传统民间借贷的主体均为个人且通常彼此熟识,借款习惯为小额现金当场交付,因此“钱据两讫”即告交易完成。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一般依据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即可认定借款事实已经实际发生。

在借款人一方为企业的民间借贷中,通常涉及大额款项的交付,在此情形下,对主张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由于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大额款项支付必须以银行走账的方式进行,因此在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形下,审查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存在较大难度。因此,在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事实时,应认定此时借条仅具有推定性的证据效力。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款事实的实际发生。

第四、出借人负有补强款项来源、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
借条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在对借款事实发生合理怀疑时,出借人应首先举证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比如:能够证明借款现金交付的证据。包括从银行调取的银行卡提现凭证,以及银行取现标识说明,用以证明出借款项提取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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