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夫妻财产赠与”VS“夫妻财产约定”法律区别是什么?

时间: 2019-10-15 15:15:42浏览次数:1801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加强感情和婚姻的基础,常常承诺将财产赠与给对方或者约定由对方享有。如果是在签完协议之后双方办理了变更手续,等感情破裂离婚财产分割时,基本不会有太大争议。但是问题来了。签完“夫妻财产赠与”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之后,很多人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基本都是只签完协议就行,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比如房子和车子没有办理过户,股权没有办理变更,等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时就对夫妻财产产生重大的争议,由此闹得不可开交,那么这两者区别到底在哪?产生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呢?法院会怎么判呢?
离婚财产分割的“夫妻财产赠与”VS“夫妻财产约定”法律区别是什么?
“夫妻财产赠与”的表现形式:协议上写:现小王将名下的所有房产(详见清单)都无偿赠与给小美,均归小美个人所有。署名小王,并注明了年月日。

“夫妻财产约定”的表现形式:协议上写:所有家产(详见清单)是小李与小梅婚后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N+1套房产归小梅个人所有。署名:小李、小梅,并注明了年月日。

仔细分析这两者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属于约定财产制。夫妻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当理解为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既不同于一般赠与,也有别于夫妻约定财产制。
2、适用法律不同。夫妻双方因约定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因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的,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法律后果不同。经查明,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约定财产性质的,并且签订了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则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经查明,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赠与性质的,如果受赠方还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赠与方可依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总结:“夫妻财产约定”属于约定财产性质,无论有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都对双方有效,双方都要履行;“夫妻财产赠与”属于赠与财产性质,如果双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等变更手续,那么赠与财产的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在此郑重提醒大家:不管是“夫妻财产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为了避免日后的麻烦,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办理房产过户等变更手续,这才是最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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