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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案例‖万万没想到:打了借条的钱竟可能不是借款

时间: 2019-09-23 15:03:40浏览次数:2883
一张抬头标题为“借条”,且内容载明“今借到王会某5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凭证,在法庭审理中竟被法官质疑这是否真的是借贷关系,这究竟是何缘故?案件最后的审理结果又是如何?这要从法宝律师今年9月办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说起。

今年,受当事人王会某委托,法宝律师代理了王会某与刘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47XX号。案件标的额为50万元人民币,借款交付方式为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和现金交付四种,王会某向律师提供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按常理来说,委托人的证据已经较为全面和完整,债权实现的可能较大,应当没有太大的败诉风险才对。但随着律师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办理,发现该案在实际处理中却是漏洞重重,并暗藏许多败诉危机。
法宝案例‖万万没想到:打了借条的钱竟可能不是借款
一、危机:《借条》内容画蛇添足、逻辑混乱
该案借条除了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外,在最后还有一段文字“该款与XX酒吧投资款是同一笔钱,一共只有50万元”。因此,尽管是借条,借条中也有“今借到”的字眼,但借条内容前后矛盾,前面说是借款,后面却又说是投资款。导致无法清晰和肯定地认定本案属于借款关系。在律师的询问下,王会某指出当时是因为双方都是做生意的,文化知识程度较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所以没有意识到这样写借条会有矛盾的地方;所谓的投资是借给刘文某后由他去投资酒吧,借款用途是用于投资,而不是法律关系是投资。

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淡薄,逻辑思维及文字表达的混乱,导致该案出现了较大的败诉危机。因为借款和投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带利息的借款是固定收益型,无论借款人使用该款是盈利或亏损,均要按约支付利息并到期返还全部本金。但投资却不一样,投资在合同法里属于无名合同,在民事案由里也是归于大类的合同纠纷,其遵循着“收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也就是说投资收益不受民间借贷法定年利息24%或36%上限的规制,即使投资收益翻了10倍也是合法的;但同时如有亏损则要共担,本金存在不能收回的可能。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本案被认定为投资关系就会败诉,只是一旦被认定为投资关系,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将出现大幅变化,法庭对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再是如民间借贷案件那般标准化和可预测,投资款的实际用途以及投资项目的实际亏损盈利情况将是法庭关注的重点,此时案件走向将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所以,对于律师来说,统筹本案关键信息,充分利用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以及相关裁判案例,引导和说服法官认定本案为借款关系将是重中之重。

二、案件结果:一波三折,最终被认定为借款关系
为了将本案定性为借款关系,就必须要解释及说明的是为何借条中要加上属于投资款的那段话。而借条属于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这段话的出现使得合同内容存在相互矛盾、逻辑冲突的地方,此时解决思路就是探索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为了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订立借款关系而不是投资关系,律师从以下途径入手:

首先,向法庭说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及法律意识程度的不足,通过对当事人身份、职业等的合理说明,使得借条的记载错误是存在合理原因的,这与当事人的法律思维水平有关,而无关借条及借款的真实性。

然后,结合可以相互印证的一切证据,说明真实意思之表示。这第一便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被告刘文某有大量承诺要还款的表述,虽无直接否认是投资款,但从字里行间中也有侧面说明作用,但让人想不到的是现实总是这么难以预料。为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律师凭《律师调查令》向微信所属的腾讯旗下公司依法调取了刘文某所使用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让人意外的是该微信号竟然不是刘文某本人注册的,而是案外人张某某注册所有。更让人出乎意料的是,委托人在开庭前告知自己的手机泡水损毁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也因此彻底丢失,无法在法庭上展示!

所幸,在起诉前王会某便听从律师的指导一同去深圳市的相关电子证据固化部门办理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电子数据固化,凭着这份固化报告弥补了微信聊天记录丢失带来的危机。同时,在庭审中,律师向法庭详细说明双方加微信是面对面扫码添加,所以王会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该微信号是刘文某本人使用的,并且借款中的微信转账和后面的催款也都是通过该微信号进行的,结合微信记录中图片、视频的内容,足以确信该微信号在此期间由被告刘文某使用,再对借条中内容及借款时间进行一一对应,进一步证明了这点。如此,通过全面、合理的陈述及说明,消除了实名信息不利的一部分影响。

不过,就如写借条时的逻辑混乱,委托人在法庭上面对法官的提问之时一时懵掉了,不知该作何回答,甚至说出了一些之前从未告知过律师的话,表述的不准确和有隐藏使得其陈述没有客观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反而对自己造成了不利影响。这也是大多数没有法律专业训练,没有法庭辩论训练的当事人,在庭审中紧张和慌乱所致。还好,在律师对法官提问的及时回答和引导后,法官对相关问题的疑问放下了,没有因为委托人陈述的混乱对案件的关键点改变看法。

最后,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法官依法认定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款项属于借款,原告的证据和陈述陈述虽有遗漏和矛盾之处,但综合判断全案,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相互关联印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本案借款事实已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依法认定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刘文某应当按约依法向原告王会某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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