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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借条被私自篡改,借条还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 2019-08-16 16:13:42
浏览次数:2289
一、事件起因
A起诉称——
被告B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10000元。
同日,被告B出具借条一份,载明:B向A借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半年归还。
借款到期后,B未归还任何本金,故原告A起诉要求被告B归还借款11万元。
二、好像哪里不对?
开庭时,被告情绪非常激动,坚称当时只借了1万元,借条相关内容为原告自行添加。
承办法官仔细观察借条原件后,发现“壹拾壹万元”中的“壹拾”与其他内容似乎有所不同,但因整张借条内容均是原告书写,“不同之处”并不明显。
鉴于此,承办法官对借款细节包括款项来源、借款时间、借款原因、现金交付时的包装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询问,但原告对答如流。
被告当庭要求对借条进行鉴定。
但原告依然坚称:“鉴定就鉴定,借了钱还想抵赖!”
承办法官对原、被告释明了篡改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很有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会涉嫌刑事犯罪。但双方均振振有词,不肯让步。
于是承办法官将此案借条能移送鉴定机构鉴定。
三、原来如此!
最终,承办法官拿到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借条中“壹拾”内容为事后添加。
看到鉴定结果后,原告A一下蔫了,他向法院承认了错误,称当时是生气,被告借款后就不接电话了,想给被告一点教训,并表示1万元也不要了,希望能撤诉。
然而,事到如今,已不是撤诉那么简单。
四、逃不过刑事惩罚
由于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且原告A是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才承认篡改了证据,情节严重。但其在意识到自己犯了大错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最终: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A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A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民事诉讼法》对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千万不要仗着自己的“小聪明”企图混淆视听,否则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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