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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时间: 2019-08-06 15:24:25浏览次数:2925
一般民间借贷中,往往出借人只是通过借贷让手头资金获得一定的收益而主动出借或是基于他人的请求而被动出借,这些借款具有偶发性、临时性,且出借人并不以借贷作为自己的主业,并不以利息作为自己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此种借款,只要没有违反合同法、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规定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便是受法律保护的。
最高法观点: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然而,从古至今就有一类人专门以放贷为业,靠吃利差来赚取巨额的利润,甚至采取各种方式来催收到期债务,我们称之为职业放贷人。如果这类人以合法的方式来出借资金,经过相关金融部门的审批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主体合法且催收方式合法,那么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因为毕竟也受到了金融秩序约束,在可控范围内。然而若没有通过这种途径,没有成立公司,没有相关的贷款资质,没有经过金融部门审批,便以放贷为业,这类职业放贷人往往游离在法律的监管范围之外,但在催收债务时还会以民事诉讼或其他合法方式来实现债权。表面来看,只要借款内容真实、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催收手段合法,那么法律好像理应对其进行保护。然而法律在进行合法性判断时并没有这么简单,除了合同法等民事相关的法律进行适用外,还有维护金融秩序以及控制投资市场规模的相关政策法规。此时,对于没有经过金融部门审批的职业放贷人,法律究竟是持何种价值判断态度呢?

一、法规和司法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最高院亦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联合整治民间借贷中不规范行为。主要内容如下:
1、未经批准,不得以借贷为业!
2、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4、民间借贷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
5、严打“套路贷”。
6、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
最高法观点: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裁判内容:
本案所涉的两笔《借款合同》是其经营放贷业务中的一部分,本质上属于从事放贷业务。
而且,虽然本案中的两笔《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但借款期限仅为三个月,而违约金却超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存在以收取高额违约金或高额逾期利息的方式实现营利目的的情形。高金公司系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向外放贷的业务,其从事放贷业务亦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该种行为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本案的两笔《借款合同》无效。
高金公司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可见,法院在处理职业放贷人时,主要的着重点在于“有没有危害社会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而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当事人建立借款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从局部的当事人间借款交易上升到了社会秩序层面,从具体交易的考察提升到了宏观方面。所以,千万不要想当然的借款就是债权人债务人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国家管不着,你若不是职业放贷人,法律一般还是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为主,但牵涉到职业放贷时,借贷交易会影响到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这时法律就必须要进行强制性介入了。

那么此时,有的人会疑问职业放贷的交易行为怎么就扰乱了金融秩序呢?这里涉及到专业的经济学知识,市场经济中的影响因子较多,纵然是经济学专业或金融大亨也难以做出非常准确的市场趋势判断。笔者在此文仅提出2个因子作为参考分析:一个是资金混淆和流失,因为许多职业放贷人并非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出借,而是以秘密的手法从社会上募集的,从而导致合法的资金来源和非法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混淆,无法分清;而且这些资金很多是流入了非法的领域或者直接进入少数人的腰包,甚至是被转移到了国外,从借款时起压根就没想着要还,打着民事借款的旗号进行诈骗。二是影响到了市场利率,当大量的资金流入金融市场时,金融市场中的货币存量必然发生变化,利率也会进行变化,而利率的变化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正常的投资资金流入会变化,外汇也会变化,诸多等等,当放贷规模较大时会对市场造成相当大的波动,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市场的判断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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