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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时间: 2019-08-01 15:44:02
浏览次数:2002
一、 合同当事人身份
首先要查看出租人的名称(姓名)以及住所地(住址)是否准确、完整,更要注意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 租赁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在建设时经规划部门确定,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 租赁期限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 维修责任归属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五、 租金支付期限
租金的支付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优先。《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六、 装修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 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要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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