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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分手后给对方的钱能要回来吗?法院会怎么判呢

时间: 2019-07-08 15:45:33浏览次数:5227
恋爱期间男方往往会给女方打钱,一般情况下都是赠予,有时这种转账是基于双方共同支出,但是分手后男方竟然把所有账都算出来要求女方还款,女方是否有义务还款,法院会如何认定,来,先看看下面两个案例,看完你就知道钱用不用还了。
男女朋友分手后给对方的钱能要回来吗?法院会怎么判呢
案例一:李某与张某原是情侣关系,2016年双方恋爱期间李某经常几十元、几百元至上千元给张某微信转账,2017年3月双方分手,李某计算了从认识张某之日起到分手共计给张某转账38000元,另外包括一些买项链手镯耳环等费用,统计后要求张某还款,张某认为这个是恋爱期间李某赠予的,不属于借款,无需返还,所以拒不返还,于是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还款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及由张某承担诉讼费。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庭上确认了涉案款项发生期间处于李某追求张某阶段以及双方恋爱阶段,但李某主张涉案款项属借款,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张某抗辩称涉案款项是李某为维系双方恋爱关系主动赠与的以及双方的开支,自己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无需返还,法官在了解案件事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涉案款项不属于借款,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王某与孙某因做生意相识,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为了能尽快与孙某结婚,恋爱期间,王某赠与孙某现金120万余元(孙某已实际返还60万元)并购买价值14万余元的汽车一辆赠与孙某,该车现登记于孙某父亲名下。同时,王某还为孙某购买家具若干,共计支付7万余元。恋爱期间,孙某也向王某女儿汇款27000澳元。后因孙某始终未与第三人解除同居关系,两人最终分手,王某要求孙某返还上述给付的财物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陈述,王某向孙某给付钱物时双方处于恋爱期间,其赠与行为与双方系恋人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而恋爱属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故上述赠与行为显然有别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处理时应充分考量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应适用合同法。法庭认为,王某陈述其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钱物,再结合其实际给付的现金金额及购买家具的行为,认定其陈述符合生活常理。而孙某在与王某恋爱期间,仍与第三人保持同居关系,此行为是造成二人无法结婚的主因。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且相关行为应当符合善良风俗习惯,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基于恋爱原因的给付,但由于案涉财物价值较高,因此孙某应向王某返还部分财物。鉴于孙某已归还60万余元且向王某女儿汇款27000澳元,认定孙某应当向王某返还30万元为宜。由于轿车目前登记在第三人孙某父亲名下,涉及案外人权益,故不宜在本案中理涉。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返还王某30万元。

律师说法:
为什么同是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款项,有些钱能拿的回,有些钱不能拿的回,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审理并最终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如是小额款项比如几十元几百元特别是还精确到小数点以及有特殊含义的,而且一方在转账期间没有特别明确是借款,另一方也没有提出要借款,一般法院会认定该款项不属于借款,而是恋爱期间的赠予,赠予一旦作出且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当事人无权撤销,所以款项无需返还;但是如果是大额款项如单笔款项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即使没有备注是借款也没有借条的,法院一般情况下会认定是借款,会认为虽然涉案款项发生在恋爱期间,但结合双方的亲密程度在出借款项时虽口头约定借款但不好意思直接文字再备注出来,法官会认定双方在涉案款项发生期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一方起诉返还该款项一般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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