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案例

打老婆被拘留,单位能否将其开除

时间: 2019-04-08 16:15:55浏览次数:2719
原告于2002年3月12日入职被告处,离职前担任采购部副课长。双方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5月18日晚,原告在南沙区水牛头广场殴打其妻子和案外人程某,致使两人受伤。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于次日对原告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7日(从2013年5月19日至26日)及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委托其同事于2013年5月20日以“家中有急事处理”为由向被告提交请假单申请有薪假,请假时间从2013年5月20日8:30至24日17:30。
其主管负责人在请假单上批注:“请假理由不充分,不批准”。

原告5月20日至24日因被行政拘留未上班。
打老婆被拘留,单位能否将其开除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均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非工作场所及非工作时间与他人打架斗殴,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受处罚行为,虽然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被告基于双方劳动关系产生的预期利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有权结合自身企业文化和生产经营特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制定规章制度。

该制度内容既是用人单位开展用工管理的准则,也是劳动者进行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有关内容的制定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范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不存在显著不合理情形的前提之下,即使其内容并不直接与工作相关,也属于用人单位对于所雇请劳动者行为的合理要求,劳动者应予遵守。

而被告制定的《员工手册》已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原告进行了告知,其中规定的打架斗殴和被司法机关拘留的行为均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理应作出否定评价,被告将上述内容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违法或者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因此可以作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均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原告主张被告应仅限于劳动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合理依据,不予采信。

因此,被告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以原告打架斗殴以及被司法机关拘留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理合法。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作出如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李守胜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宝基金
打官司不想花钱,联系法宝在线律师团
当事人无力承担打官司的各项高额费用,自身正当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耗财费力去打官司,官司打输了,不但旧账要不回,凭添新的开销?
千辛万苦把官司打赢,空有胜诉判决,却始终无法将欠款要回来?
抛下工作远赴外地打官司,却人生地不熟,浪费钱财,事倍功半?

针对以上问题,法宝在线为当事人的案件“出钱”又“出力”。

出钱:法宝在线通过“先打官司后收费”的颠覆性创新模式,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垫付费用,垫付款项包括当事人诉讼及仲裁过程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和律师费等费用,只在胜诉且回款后才收取费用。败诉或没能成功回款,该笔垫付的费用由法宝独自承担,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出力:法宝在线在全国各地都有自己的律师团队,会根据当事人的案件难易程度由3-5人的专业律师团队办案,专家律师审核机制,保障当事人权益。

如果您现在正遇到法律纠纷的烦恼,一定要联系法宝基金律师,因为找法宝律师没有诉讼风险——案件不赢不收取任何费用!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法宝在线律师服务平台的在线律师,快速申请案件解决方案:http://www.fabaofoundation.com/63657.html

电话:0755-25471673 0755-25471602

邮箱:FBfoundation@163.com
Copyright © 2016-2021 深圳法宝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23834号
部分法宝基金律师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20楼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绿地中央广场E栋1506房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前五路111号嘉燕盈汇国际七楼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5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昌南大道108号泰壕珑原三期写字楼7-015号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28号联发国际大厦30楼
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阿里地区司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