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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律师案例分享之没写借条录音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

来源: 网络时间: 2017-11-28 10:40:04浏览次数:4082
中国人总是死要面子活受罪,当亲朋好友借钱时,碍于情面,不让留任何字据的出借人比比皆是。然而,不守信用的人总是有的。当借款人拒不还钱时,会给出借人带来无限烦恼。那么当没有借条,朋友又不还钱时,出借人事后是否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证明借款真实存在?请看下面法宝律师分享的这篇案例。
没写借条录音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
基本案情
于xxx和郑xxx是好朋友,于xxx由于急用钱,向郑xxx求助。于xxx说借用两三个月就还,郑xxx爽快地答应,并于2016年9月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5万元交付于xxx。于xxx于2016年11月偿还1万元,下余款项经郑xxx多次催要却一直不还。在催要借款的过程中,郑xxx在于xxx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录音录像。2017年5月份,郑xxx持银行转账凭证和录音录像到福田区法院起诉,要求于xxx偿还借款14万元。

法院判决
2017年8月12日,福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x从郑xxx处借款,有录音录像为证,且有银行转账凭证对借款事实进行佐证,具有证明力,因此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双方借款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于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xxx借款14万元。

法宝律师解说
本案中,由于于xxx没有给郑xxx出具借条,因此郑xxx提供的录音录像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与否的关键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本案中,郑xxx提供的录音录像内容清晰、前后连贯,双方的对话是在平等、自由的情况下进行的,且该录音录像的内容也是于xxx内心真实意思的流露。虽然郑xxx录制时于xxx一无所知,但这种以“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视听资料,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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