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案例

当事人放心,案件过程省心,案件结果开心

时间: 2016-07-04浏览次数:2752

2012322日,王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杨先生要求借款。基于王先生是亲属又是好友,尽管杨先生手头也不宽裕,但杨先生还是同意了。同意后,双方签订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款5万元整,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9个月,自2012322日至20121221日止。”在王先生签字并捺印后,杨先生于当天在银行取款后便将借款送至王先生家中。但在借款期限到达后,王先生以手头不宽裕为由,一直推脱,基于王先生是亲属又是好友,杨先生也不好撕破脸面,所以只是偶尔向王先生提及。

20153月,杨先生母亲突发疾病急需用钱,杨先生立马向王先生追讨,而王却以生意周转急需资金,拿不出钱为由,迟迟不还,万般无奈之下,杨先生想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54月,杨先生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法宝基金,法宝基金在了解杨先生的情况后,委派了法宝基金的李鹏律师与杨先生对接。在向法宝基金阐明事情缘由后,杨先生开始追问什么时候能拿到资金,因为母亲病情实在急需用钱,还有,走法律途径需要多少钱?看到杨先生一脸无助、憔悴的神情,法宝基金的李律师成诺尽全力维护杨先生的合法权益。基于杨先生事情的紧急,,法宝基金当时马上开始梳理案件情况,通过初步分析,李律师发现以下不利杨先生的点:第一,借条为注明债权人信息;第二,时间已经过去两年多,诉讼时效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李律师马上耐心让杨先生回想,这期间杨先生是否向王先生主张过债权?是否有证据证明?杨先生回答称:期间曾数次通过微信向王要过钱,但王一直推脱不给,期间曾有两次,王答应一个星期后还款,但到期后,由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

基于案情已经初步明了,法宝基金马上让杨先生回去准备如下材料:1、双方的身份证明;2、期间主张权利的凭证(如聊天记录);3、自己银行卡的流水等。并基于杨先生的特殊情况,法宝基金愿意帮助杨先生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待案件结束再结算。

法庭之上,法宝基金委派的李鹏律师极尽维护杨先生的权益,对于对方一直反驳杨不是债权人的情况,李律师诉称:一般情况下,借贷关系只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主体,即使借条上未注明债权人,因借贷关系仅发生在双方之间,若无相反证据证明持有借条之人为非债权人外,一般可推知持有借条之人即为债权人。本案即使杨先生持未注明债权人的借条向王先生主张债权,根据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定,除非王先生证明借条的权利主体不是杨先生,而是另有他人。否则应当推定杨先生就是债权人。据此,王先生主张杨并非债权人,但又缺乏证据证明,其主张债权人另有他人无事实根据。

............

通过法宝基金开庭前的积极充分的准备,李律师在法庭的环环相扣、有理有据的辩论,法院最终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王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先生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212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通过期间法宝基金的服务,杨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杨先生多次感谢法宝基金说“法宝做到了让案件当事人放心,让案件过程省心,让案件结果开心。”

电话:0755-25471673 0755-25471602

邮箱:FBfoundation@163.com
Copyright © 2016-2021 深圳法宝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23834号
部分法宝基金律师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C座20楼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绿地中央广场E栋1506房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前五路111号嘉燕盈汇国际七楼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5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昌南大道108号泰壕珑原三期写字楼7-015号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28号联发国际大厦30楼
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阿里地区司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