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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3个条件就能申请个人破产,欠的债务还需要还吗?
时间: 2020-11-30 14:29:01
浏览次数:2300
个人破产,就是当一个人不能清偿其所欠的到期债务之后,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然后再将他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一定的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破产法规来了,难道这就意味着欠款真的可以不用还了吗?
一、申请条件:
1、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2、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
3、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破产程序包括:清算、重整和解。
1、(债务人/50万债权人)申请→法院5日内通知(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管理部)、公布破产申请→15日内,债权人可单独或共同推荐破产管理人(→法院同意,受理同时指定(费用由推荐人垫付)or不同意,受理后5日内通知管理部→部提人选后,5日内指定)→30(+15)日内受理,同时限制(送达债务,通知部)→5日内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七日内提出)→15日内债务人提交材料、报告财产(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近亲属:范围广;破产申请前两年内财产变动)、提交豁免清单(豁免部分,总价值不超过20万)→30日内管理人提意见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后由法院裁定→5日内送达债务人、管理人并公告。
受理→20日内公布受理公告
30-60日内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债务人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有异议,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书→不服,15日内向法院起诉。
2、不受理情形:不符合、不诚实(转财、讨债、损誉;虚假;未过八)。
该条例最大的目的还是推动执行、尽可能地清理债务。对于不愿意再经营有钱的人,让他自愿进行清算其实挺好的,至少把现有财产全都执行了。对于还有经营能力的人,那就暂时给他6个月,看他能不能把手中资源变现。
当然,大多数债权人担心的地方在于,对于“不诚实”的举证难度问题。这么多年下来,执行之所以难,原因之一在于被执行人确实无执行能力,但另一个原因占比更高,就是其实被执行人吃好喝好但是拿他没办法,法院系统查无财产,债权人要举证他转移了财产又实在太难了。
个人破产条例会否遇到这样的问题?从制度设计上看,我认为是大概率的。法院或破产管理部门做的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的严谨与专业程度如何?积极性与主动性如何?面对蓄势待发的未来可能的一年几百万的破产申请人员配比是否充分?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能发挥的空间有多大……这些都是疑问。
所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那些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的一种法规,并不是那些不诚实、想借个人破产法逃避债务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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